
體育資訊4月9日訊 《每日體育報》引用了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(IFAB)的規則,來分析穆索和普比爾之間的那次球權轉換,認為規則寫得相當明確,如果嚴格按照字面意義來解讀,該動作應該判罰點球。因為當守門員觸球并且球開始明顯移動時,球已經處于比賽中。
關鍵在于規則第16條的規定:在球門球的情況下,球“在被腳踢出且明顯移動時”即為比賽狀態。規則并不要求特定的戰術意圖、球離開禁區或守門員完成特定動作。它只要求兩個客觀條件:觸球和明顯移動。一旦這兩個條件滿足,比賽就已經重新開始。
這正是普比爾隨后的動作成為爭議焦點的原因。如果穆索用腳觸球并使其移動,普比爾就不再是重新放置一個未執行的球門球,他是在干預一個已經處于比賽狀態的球。當他用手阻止球并重新調整位置準備自己發球時,規則第12條便生效了:故意用手或手臂觸球是違規行為,應判罰直接任意球;若發生在本方禁區內,則應判罰點球。
裁判的爭論只能基于對整個事件的最終解讀:認為穆索實際上并沒有打算執行球門球,而只是“讓給”隊友。但這種辯護的問題在于,規則并不依賴于這種主觀意圖,而是基于可見的事實。根據字面解讀,回放顯示的是:觸球、移動,然后防守球員在本方禁區內故意手球。
然而,點球是一回事,黃牌或紅牌則是另一回事。規則第12條并未強制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出示黃牌或紅牌。只有在出現額外情況時,如阻止明顯的得分機會或破壞有希望的進攻,才需要附加紀律處罰。在這次行動中,正確的技術處罰可能僅僅是點球,無需黃牌或紅牌。
此外,還有一個重要的細節:如果巴塞羅那球員,包括亞馬爾,在馬競執行球門球時都站在禁區外,那么馬競沒有理由因對手的位置而重發球門球。IFAB規則第16條指出,只有當對手在球門球執行前進入禁區并參與其中時,才需要重發球門球。如果沒有這種情況發生,就不應重發。
因此,真正的辯論不在于該動作是否奇怪或引人注目,而在于裁判是根據意圖還是機械地執行規則來解讀這一場景。如果按照規則機械地執行,答案是相當直接的:穆索的球門球使球進入比賽狀態,普比爾隨后的手球符合點球犯規。這次,規則似乎說得很清楚。